营养筛查及评估工作规范(试行)

发布时间:2022年04月14日
文章来源: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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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第一条 为规范营养筛查及评估流程,提升营养筛查和营养评估工作质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《健康中国行动(2019-2030年)》《国民营养计划(2017-2030年)》等法律法规文件,制定本规范。

      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开展营养筛查及评估工作的医疗机构。

      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营养筛查及评估工作,宜使用国家卫生行业标准推荐的营养评估技术或工具。

       第四条 营养筛查是指医务人员应用营养筛查技术或工具,判断患者是否存在营养风险的过程。

       第五条 营养筛查应当由具有相关执业资质,并经过相关培训的医务人员完成。首诊医师是营养筛查的第一责任人。

       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,对住院患者以及消化内科、肿瘤科等重点科室门诊患者开展营养筛查,重点筛查对象包括老年患者、手术患者、恶性肿瘤患者、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患者、近一周正常饮食摄入不足者以及其他可能发生营养不良的患者。

       第七条 首次营养筛查应当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,结合入院问诊、体格检查等进行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根据患者病情变化,进行再次营养筛查。经筛查确定存在营养风险的,应当及时申请营养评估。

       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有关工作人员营养筛查技能培训,指导其规范使用营养筛查工具,并完善相关监督考核制度,确保有关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完成筛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。

       第九条 设有临床营养科的医疗机构,应当充分发挥其在营养筛查工作中的作用,鼓励临床营养科开展协调指导、人员培训、质量控制等工作,协助本机构医务管理部门制订完善相关工作流程。

       第十条 营养评估是临床营养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收集患者临床资料,对经筛查发现存在营养风险的患者营养状态进行评估的过程。

       第十一条 营养评估应当在接收到申请后24小时内进行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根据患者病情变化,进行再次营养评估。

       第十二条 营养评估应当综合考虑患者一般情况、膳食调查、人体测量、人体组成测定、代谢检测、生化检验、临床检查等内容。

       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对住院患者营养筛查及评估工作的质量控制,制定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流程,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,推动营养评估质量不断提升。

       第十四条 营养筛查、评估有关记录应当纳入病历管理。

       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